湖北钓鱼王渔具有限公司-商标确权系列案

2026-04-02

2017年,我司代理湖北某渔具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申请人)在第28类“钓鱼竿”等商品上申请的“钓鱼王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,理由是该文字用在所驳商品上,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、用途等特点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在驳回复审申请中,我司提供了申请人“钓鱼王”品牌渔具广告宣传相关合同及发票、销售合同及发票、审计报告、荣誉证书、品牌排名等材料,主张“钓鱼王”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,能够起到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,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,但在商标局驳回复审阶段未获得支持。申请人采纳我司建议,积极委托我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,历经北知院一审和北高院二审,最终获得支持,法院判决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表明“钓鱼王”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,已具有较高知名度,已具备显著特征。2018年,申请人“钓鱼王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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